【原文】
5.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1〕,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臝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2〕,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3〕;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4〕,及天神。
【注释】
〔1〕一变而致羽物:变,郑《注》曰:“犹更也,乐成则更奏也。”意谓演奏一遍后从头再来。致,谓感召而使之来。羽物,及下文臝物、鳞物、毛物、介物等五类动物,参见《地官·大司徒》。
〔2〕致:《注疏》本误刻作“示”。
〔3〕坟衍:指水边高地及低下平坦之地。贾《疏》曰:“水涯曰坟,下平曰衍。”
〔4〕象物:指龙、凤、龟、麟等四灵。郑《注》曰:“象物,有象在天,所谓四灵者。天地之神,四灵之知,非德至和则不至。《礼运》曰:何谓四灵?麟凤龟龙,谓之四灵。”按,有象在天,谓龙、风、龟分别像二十八宿中的青龙、朱崔、玄武;孙诒让曰:“惟麟无所属。”一说,白虎七宿盖为麟。(《十三经辞典·周礼卷》,页308)
【翻译】
上述六种舞乐,演奏一遍就招致有羽毛的动物,以及川泽之神;演奏两遍就招致毛短浅的兽类动物,以及山林之神;演奏三遍就招致有鳞甲的鱼类动物,以及丘陵之神;演奏四遍就招致毛细密的动物,以及坟衍之神;演奏五遍就招致有甲壳的动物,以及土神;演奏六遍就招致龙凤龟麟,以及天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