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1〕。凡辨法者考焉〔2〕,不信者刑之〔3〕。
【注释】
〔1〕“大史”四句:此处的典、法、则,即大宰所掌建之“六典(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八法(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八则(祭祀、法则、废置、禄位、赋贡、礼俗、刑赏、田役)”(参见《天官·大宰》第1、2、3节),据《注》《疏》,大史是从大宰处“迎受其治职文书”而掌之。
〔2〕辨法者考焉:辨,用法同“辩”,争讼,争辩。辨法者,郑《注》释为争讼者。贾《疏》曰:“案上文,大史既受邦国、官府、都鄙治职文书,其三者之内,有争讼来正之者,大史观其辨法,得理考之。”
〔3〕不信者:理亏的一方。信,通“伸”,直也。
【翻译】
大史掌握大宰所建王国的六典,以迎受天下各诸侯国上报的关于治理情况的文书;掌握八法以迎受各官府上报的关于治理情况的文书;掌握八则以迎受各采邑上报的关于治理情况的文书。凡各邦国、官府、采邑因六典、八法、八则发生争讼的就据法考其是非,理亏的一方就要加以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