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土方氏掌土圭之法〔1〕,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2〕,而建邦国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3〕,而授任地者〔4〕。
【注释】
〔1〕土圭:参见《地官·大司徒》第7节。
〔2〕以土地相宅:郑《注》曰:“土地,犹度地,知东西南北之深,而相(察)其可居者。宅,居也。”
〔3〕土化:参见《地官·草人》第1节。
〔4〕授任地者:授,贾《疏》曰:“谓以书作法授之。”任地者,郑《注》曰:“载师之属。”案《地官·载师》曰:“掌任土之法。”彼郑《注》曰:“任其地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见彼第1节)
【翻译】
土方氏掌管运用土圭的方法,通过测度曰影,以度量土地的方位和远近而观测可居住的地方,建立诸侯国和采邑,辨别土地所宜种植的作物和所宜采取的改良方法,授给掌管使用土地之法的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