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6.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1〕。泽〔2〕,共射椹质之弓矢〔3〕。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4〕。大丧,共明弓矢。凡师役、会同〔5〕,颁弓弩各以其物〔6〕,从授兵甲之仪〔7〕。田弋,充笼箙矢〔8〕,共矰矢〔9〕。凡亡矢者,弗用则更〔10〕。
【注释】
〔1〕“凡祭祀”二句:凡祭祀,谓凡内外大祭祀,天子都要亲自射牲,故需供弓矢。
〔2〕泽:郑司农曰:“泽宫也,所以习射选士之处也。”《礼记·射义》孔《疏》曰:“泽是宫名,于此宫中射而择士,故谓此宫为泽。”案,泽即“择”。
〔3〕椹质:参见本篇第2节。
〔4〕如数:郑《注》曰:“如当射者之数也。每人一弓、乘(四)矢。”并夹:是钳射侯上的矢所用的一种长柄的夹(参见《夏官·射鸟氏》第2节)。
〔5〕师役:据贾《疏》,谓巡守、征伐。
〔6〕各以其物:谓各依其所需之物颁授之。物,指弓弩矢箙。
〔7〕甲:《注疏》本原误作“至”,据阮校改。
〔8〕笼箙:一种竹编的盛矢的箭筒。
〔9〕矰矢:是一种结绳而用以弋射的矢(参见本官职文第4节)。
〔10〕弗用则更:郑《注》曰:“更,偿也。用而弃之则不偿。”
【翻译】
凡举行祭祀,就供给王射牲所用的弓矢。在泽宫习射,就供给射椹板所用的弓矢。举行大射或燕射,就按参加人数供给弓矢、并供给并夹。有大丧,就供给用作明器的弓矢。凡有巡狩、征伐、会同的事,各依所需颁授弓弩矢箙等,颁授时依从颁授其他兵器和铠甲的仪法。田猎弋射,供给盛有矢的笼箙,并供给矰矢。凡丢失矢的,如果不是用掉的就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