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4.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1〕,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鍭矢用诸近射、田猎〔2〕。矰矢、茀矢用诸弋射〔3〕。恒矢、庳矢用诸散射〔4〕。
【注释】
〔1〕枉矢、絜矢:据郑《注》,枉矢用于弓,絜矢用于驽。案下文杀矢和鍭矢、矰矢和茀矢、恒矢和庳矢,亦分别为弓、驽所用,是八矢而弓、弩所用各四。据郑《注》,枉矢与絜矢相似,都是可以结火以射敌的矢,其镞(箭头)稍轻。
〔2〕杀矢、鍭矢:据郑《注》,这也是两种类似的矢,其镞较重,故可用于近射、深中,而不可用于远射。
〔3〕矰(zēnɡ)矢、茀(fú)矢用诸弋射:据郑《注》,这是两种可以结绳而射飞鸟的矢,结绳而射即所谓弋射。这两种矢之镞比枉矢、絜矢稍轻。
〔4〕恒矢、庳(bēi)矢用诸散射:案庳,《注疏》本原误作“痺”,据阮校改。据郑《注》,恒矢与庳矢类似,是八矢中镞最轻的两种。这两种矢是平日安居习礼之射或参加礼射所用,即所谓散射。故郑《注》曰“散射,谓礼射及习射”。案礼射,谓大射、宾射、燕射等。
【翻译】
凡矢,枉矢、絜矢利于结火而射,用于守城或车战。杀矢、鍭矢用于近射或田猎。矰矢、茀矢用于弋射飞鸟。恒矢、庳矢用于礼射或习射等散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