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司兵掌五兵、五盾〔1〕,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2〕,亦如之。及其用兵〔3〕,亦如之。
【注释】
〔1〕五兵、五盾:五兵,郑司农曰:“戈、殳、戟、酋矛、夷矛。”(参见《考工记·庐人》第l节)贾《疏》说,这里是指“车之五兵”。五盾的名目,郑《注》曰:“未尽闻也。”
〔2〕兵输:据郑《注》,谓战罢送还兵器。
〔3〕用兵:郑《注》曰:“谓出给卫守。”
【翻译】
司兵掌管五种兵器、五种盾牌,辨别它们的种类和质量等级,以供军事所需。到出兵打仗发授兵器时,遵从司马的法令而颁授。到打完仗接受送还的兵器时,也遵从司马的法令。授给守卫所需的兵器时,也遵从司马的法令颁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