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3.凡祭祀,王之所不与,则赐之禽〔1〕。都家亦如之。凡祭祀致福者〔2〕,展而受之〔3〕。
【注释】
〔1〕赐之禽:官献瑶曰:“以王命赐之,虽不与犹与也。”案禽,此处指牺牲。
〔2〕致福:致祭肉于君。
〔3〕展而受之:郑《注》曰:“展谓录视其牲体数。”据《礼记·少仪》,进献胙肉的礼数为:若以太牢而祭,将牛之左前腿折成九段进献;若以少牢而祭,就将羊之左前腿折成七段进献;若以特豚(一头猪)而祭,就将豚的左前腿折成五段进献。
【翻译】
凡畿外同姓诸侯祭祀,王不参加的,就以王的名义赐给牺牲。对于畿内同姓采邑主也这样。凡臣下祭祀毕而向王馈送祭肉的,就记录所送的牲体数而接受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