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1〕,以治王宫之政令〔2〕,凡宫之纠禁〔3〕。
【注释】
〔1〕建邦之宫刑:宫刑,谓王宫中的刑法,即对违犯宫禁者的惩罚条例。郑《注》曰:“在王宫中者之刑。建,明布告之。”按,王宫,谓皋门(王宫最外的大门)以内及后宫。在王宫中者,谓在王宫中办公的官吏及其有关人员。
〔2〕政令:孙诒让曰:“凡施行为政,布告为令。”
〔3〕纠禁:纠,郑《注》曰:“犹割也,察也,若今御史中丞。”毛应龙曰:“纠以察其隐慝,禁以止其邪僻。”
【翻译】
小宰的职责,掌管建立、颁布有关王宫中官吏的刑法,以推行王宫中的政令,并纠察、禁止宫中所有违反禁令的不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