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1〕,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国若家〔2〕,牛助为牵徬〔3〕。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4〕。
【注释】
〔1〕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役,郑《注》曰:“给其小役。”按,即《司隶》所谓“烦辱之事”。有守者,即守有一方土地之官。
〔2〕凡封国若家:家,大夫采地。据王引之校,此下当有“子则取隶焉”五字(脱错于《闽隶》文中),当移补于此。按,据王校,此句当作“凡封国若家、子,则取隶焉。”且以为“子”上又有脱文。
〔3〕牛助为牵徬:王引之校以为此五字当在《夷隶》“掌役牧人养牛”下,而错出于此。
〔4〕其守王官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此十四字,王应电曰:“按,《司隶职》止言:‘掌帅四翟之隶,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未及于罪隶者。……以文势推之,岂有未言蛮隶,而遽言‘如蛮隶之事’乎?《闽隶》正脱此简(指此十四字),故愚直以为误衍于此也,”王引之又以为此十四字之“其守王宫”下脱“者”字,“与其”下脱“守”字,并以为当如王应电说,移此十四字于《闽隶》,而补“者”字和“守”字。按,据二王之校,校正后的《罪隶》之经文当为:“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国若家、[子,则取隶焉]。”译文从二王说。
【翻译】
罪隶掌管为百官官府与一切有职守的官员役使的隶民,负责指使他们做些杂役小事。凡是封建诸侯国或采邑、或遇到王子出封,就从罪隶处选取隶民以备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