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1〕。凡杀其亲者焚之〔2〕,杀王之亲者辜之〔3〕。凡杀人者踣诸市〔4〕,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注释】
〔1〕搏:郑《注》以为是“膊”字之误,膊,“谓去衣磔之”。磔,谓分裂尸体。
〔2〕亲:指五服以内的亲属。郑《注》曰:“亲,缌服以内也。”
〔3〕辜:杀死而分解肢体。郑《注》曰:“谓磔之。”
〔4〕踣(bó):向前跌倒。此犹言处死陈尸。郑《注》曰:“僵尸也。”孙诒让曰:“人毙则尸僵,故曰踣也。”
【翻译】
掌戮掌管斩杀犯上作乱的盗贼和间谍,杀后剥去衣服并分裂尸体。凡是杀害五服以内亲属的人处死后还要焚尸,杀害王的亲属的人处死后还要分裂尸体。凡是杀人者在市上处死,并陈尸三日。对盗贼行刑也在市上。凡有罪依法够得上判处死刑的,也都在市上行刑。惟独王的同族与有爵位的人,在郊外甸师氏那里处死。凡出征、田猎、劳役,对犯罪的人斩杀行刑,也都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