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1〕。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2〕,有相翔者〔3〕,则诛之〔4〕。
【注释】
〔1〕比:郑《注》曰:“犹较也。”宿息:宾客于道路休息住宿之处。郑《注》曰:“庐之属,宾客所宿及昼止者也。”
〔2〕守涂地之人聚柝之:守涂(途)地之人,郑《注》曰:“道所出庐宿旁民也。”聚柝(tuò),击柝,敲打更梆子。聚,通“掫”,敲击。《说文》:“掫,夜戒守有所击。”郑司农曰:“聚柝之,聚击柝以宿卫之也。”
〔3〕相翔者:郑《注》曰:“犹昌翔观伺者。”按,相翔、昌翔、相佯,异形叠韵词,皆徘徊观望义。
〔4〕则诛之:按,《注疏》本原脱“则”字,据阮校补。
【翻译】
野庐氏掌管保持国家到四畿的道路畅达无阻,巡视考查国郊及野地的道路、供行人食宿的庐舍、供饮水的井、作为屏障的树的情况。如果有宾客在馆舍止宿,就命令宾客所经过的道路旁庐舍附近的百姓聚集起来为之击柝巡夜守卫,如果发现在馆舍周围徘徊观望想要伺机盗窃的人,就抓起来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