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讶士掌四方之狱讼〔1〕,谕罪刑于邦国〔2〕。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3〕。四方有乱狱〔4〕,则往而成之。
【注释】
〔1〕狱讼:据郑司农说,谓诸侯之狱讼。
〔2〕谕罪刑:郑《注》曰:“告晓以丽罪及制刑之本意。”
〔3〕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治,郑《注》曰:“谓谳疑辩事。”谳疑,谓请示疑难案件;辩事,谓辩论法律。贾《疏》曰:“谓四方诸侯有疑狱不决,遣使来上王府士师者,先造诣讶士……乃通之士师也。”
〔4〕乱狱:郑《注》曰:“谓若君臣宣淫、上下相虐者也。”
【翻译】
讶士掌管四方诸侯的诉讼,向各个诸侯国晓谕刑法条文及制定刑法的本意。凡是四方诸侯国有疑难未决的案件或法律条文疑问需派人前来向士师请示的,都先到讶士那里由其通报士师。如果四方诸侯发生君臣淫乱、上下相虐等大逆不道的案件,就亲自前往审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