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8.掌戮〔1〕,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
【注释】
〔1〕掌戮:官名。掌管斩杀、刑戮罪犯。据郑《注》,戮犹辱,杀后还当陈尸示众以辱之。
【翻译】
掌戮,由下士二人任长官,下辖史一人,徒十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