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县士掌野〔1〕,各掌其县之民数〔2〕,纠其戒令,而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三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各就其县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注释】
〔1〕县士掌野:野,泛指郊以外之地,包括二百里之甸,三百里之稍,四百里之县,以至五百里之都。按,甸至都皆有公邑,县士就是掌公邑狱讼的官。县师的“县”,皆谓公邑。金榜说,“公邑谓之县”。
〔2〕各掌其县:县,谓公邑。按,县士凡中士三十二人,而公邑有四等(甸、稍、县、都),盖每等八人;或据公邑之多少,县士各分掌其若干。
【翻译】
县士掌管野地四等公邑的诉讼,各自掌管所辖公邑的民众数目,并纠察他们遵守戒令的情况,而审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其案情的轻重大小,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上报司寇,三十天以后再在外朝对案件加以会审。大司寇主持会审,在外朝对各类案件予以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各自根据罪行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案件判决以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县士挑选适宜的日期施刑或诛杀,各押往本公邑的市上行刑,犯人处死后还要陈尸三日。如果要赦免某罪犯的罪行,王就要命令六卿在大司寇主持外朝会审的那天前往参预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