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2.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1〕。誓仆、右〔2〕,曰“杀”;誓驭〔3〕,曰“车 [缺字] ”〔4〕;誓大夫,曰“敢不关〔5〕,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6〕,曰“杀”;誓小史,曰“墨”。
【注释】
〔1〕且命之:郑《注》曰:“有司读誓辞,则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盖强调誓辞中的惩罚语句以引起重视。
〔2〕仆、右:仆,谓王五路的驾车者,即大驭、戎仆、齐仆、道仆、田仆。右,谓王的车右,即戎右、齐右、道右。
〔3〕驭:指驭夫,为王驭贰车、使车、从车者。
〔4〕车 [缺字] (huàn): [缺字] ,车裂。古代用车分裂人体的一种酷刑。
〔5〕关:禀告,请示报告。
〔6〕大史:及下“小史”,王引之以为二“史”字皆当为“事”。
【翻译】
凡主管官员当众誓诫众人时,就手拿鞭子巡行在众人队伍的前面,并高声重复宣告誓辞中的惩罚语句。誓诫大仆和车右,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死”;誓诫驭夫,高声重复说“违命者车裂”;誓诫大夫,高声重复说“有事胆敢不向王报告请示,鞭打五百”;誓诫乐师,高声重复说“违命者鞭打三百”;凡因国家有大事而誓诫众人,就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死”;凡因有小事誓诫众人,就高声重复说“违命者处以墨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