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遂士掌四郊〔1〕,各掌其遂之民数〔2〕,而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二旬而职听于朝〔3〕。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就郊而刑、杀,各于其遂肆之三日〔4〕。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
【注释】
〔1〕遂士掌四郊:遂,地在距王城百里至二百里之间。掌,亦谓掌其狱讼。按,遂士主六遂狱讼,而亦兼四郊,据郑《注》说“六遂之狱在四郊”,故曰“掌四郊”。孙诒让曰:“此官以主六遂狱讼为正,而亦兼掌四郊之狱讼也。”“四郊”实谓郊里,即六乡外的四郊之地。
〔2〕各掌其遂之民数:按,遂士凡中士十二人,郑《注》说,每二人分管一遂,故曰各。
〔3〕二旬而职听于朝:贾《疏》曰:“以其去王城较远,恐多枉滥,故至二旬,容其反复也。”按,六遂距王城较远,担心有冤假错案,多上一旬,允许当事人翻供。以下《县士》云“三旬”,《方士》言“三月”,义皆放此。
〔4〕“协日”二句:孙诒让曰:“六遂之狱在郊,刑、杀各于其狱所在之市也,肆各于其遂,既杀之后,则以尸各移向当遂之市肆之,不于郊市也。”
【翻译】
遂士掌管六遂以及四郊的诉讼,各自掌管所属辖之遂的民众数目,并纠察他们遵守戒令的情况,审理他们的诉讼,审察他们的讼辞,辨别其案件的大小,区别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写出判决意见上报司寇,过二十天以后再依其职责在外朝对案件加以会审。届时大司寇主持会审,在外朝对重案、轻案作出判决,掌诉讼和掌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及量刑意见,以参议判决。案件会审判决以后,士师接受判决书加以保存。由遂士选择可行刑的合适日期,到国郊施刑或诛杀,死刑犯被处死后,各在犯人所居之遂陈尸三日。如果要赦免罪犯的罪行,王就要命三公在大司寇主持外朝会审的那天前往参与合议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