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司隶掌五隶之法〔1〕,辨其物〔2〕,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3〕,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4〕,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5〕,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注释】
〔1〕五隶之法:五隶,谓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郑《注》曰:“谓罪隶、四翟之隶也。”法,孙诒让曰:“谓简阅隶民,部署员数之法。”
〔2〕物:郑《注》曰:“衣服、兵器之属。”
〔3〕民:隶民,五隶官属下之民。五隶中每一隶限额一百二十人,限额以外的五隶,谓之民。
〔4〕任器:用器,用具。任,郑《注》曰:“犹用也。”贾《疏》曰:“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5〕四翟之隶:谓蛮隶、闽隶、夷隶、貉隶。
【翻译】
司隶掌管有关五隶的管理之法,辨别他们的衣服、器物,掌管有关他们的政令。率领五隶官属下的隶民协助追捕盗贼,从事国都中低贱繁杂的事情,为百官积聚所需用的器具,凡是拘执罪人的事都用他们做。国家有祭祀、接待宾客或丧纪之事等,就役使隶民去从事低贱繁杂的事情。负责率领四翟隶官属下的奴隶,让他们都各自穿着本国的服装,手持本国兵器,守卫王宫和承担王在野外停宿处屏障物的警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