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1〕,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2〕,皆不为奴。
【注释】
〔1〕任器、货贿:任器,用器,用具。郑司农曰:“谓盗贼所用伤人兵器及所盗财物也。”
〔2〕龀(chèn):儿童换牙。古称“毁齿”。郑《注》曰:“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
【翻译】
司厉掌管所收缴的盗贼所用伤人的兵器、盗窃的财物,辨别它们的种类,都有数量的统计,然后估计价格而加上标签,转交到司兵那里。那些盗贼罚做奴隶的,男子交到罪隶那里,女子交到舂人、槁人那里。凡是盗贼中原来有爵位的人和年已七十岁的人,以及尚未换牙的小孩儿,都不罚为奴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