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司圜掌收教罢民〔1〕。凡害人者弗使冠饰〔2〕,而加明刑焉〔3〕,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4〕,不亏体〔5〕;其罚人也〔6〕,不亏财。
【注释】
〔1〕罢(pí)民:据《注》,指不愿劳动、不从教化而不够处以肉刑者。
〔2〕弗使冠饰:不许戴冠及相关的头饰,而令以黑头巾蒙头。以示有罪羞辱。郑《注》曰:“着墨幪。”按,幪(ménɡ),覆。
〔3〕明刑:参见《秋官·大司寇》。
〔4〕刑人:据郑《注》,谓加明刑者。
〔5〕不亏体:只有“明刑”,无皮肉之苦。
〔6〕罚人:郑《注》曰:“但任之以事耳。”
【翻译】
司圜掌管收容不良之民而加以教育。凡是为害他人的人不许他们戴冠及其他头饰,而写明其罪状让他们背在背上以示众,强迫他们服劳役而收容教育他们。如果能改过自新的,重罪劳教三年而后释放,罪恶中等的拘禁两年而后释放,罪恶轻的劳教一年而后释放。如果不能改过自新而逃出狱城的,抓住了就杀掉。改过者即使被释放回乡,三年之内还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凡是收容在狱城中而身加明刑的人,就不施加肉刑而亏损他们的身体;给予强迫服劳役处罚的,不罚没他们的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