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攻金之工〔1〕,筑氏执下齐〔2〕,冶氏执上齐,凫氏为声〔3〕,栗氏为量〔4〕,段氏为镈器〔5〕,桃氏为刃〔6〕。金有六齐〔7〕: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8〕;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参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9〕;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10〕。
【注释】
〔1〕金:含义不确定,或指金属,或指合金,或指铜,当随上下文解之。
〔2〕筑氏执下齐:筑氏,及下冶氏、凫氏、栗氏、段氏、桃氏,皆详其职文。齐(jì),古同“剂”,谓合金的配制剂量、比例,此指铜锡合金中二者的比例。按,冶铸青铜时,先要调剂,即根据所铸造器具的不同要求,配调铜、锡、铅等金属的适当比例。根据青铜合金中铜锡比例的不同,可分为上齐、下齐两大类:锡(包括铅)有占六分之一、五分之一、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五分之二、二分之一六种比例。据贾《疏》,锡(包括铅)占的比例较小(占六分之一至四分之一)者为上齐,锡(包括铅)占的比例较大(占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者为下齐。
〔3〕凫氏为声:凫氏制作乐器。声,指乐器。郑《注》曰:“钟、錞于之属。”按,錞于即金錞,属鼓人所掌四金之一(参见《地官·鼓人》第1节注及第2节注)。据《注》《疏》,凫氏所掌属上齐。
〔4〕栗氏为量:栗氏制作量器。量,谓量器。郑《注》曰:“豆、区、鬴也。”据《注》《疏》,栗氏所掌属上齐。
〔5〕段氏为镈器:段氏制作镈器。镈器,泛指金属农器。郑《注》曰:“田器钱、镈之属。”按,段氏职文已阙。据《注》《疏》,段氏所掌亦属上齐。
〔6〕桃氏为刃:刃,刀、剑等大锋刃类兵器。郑《注》曰:“大刃刀、剑之属。”孙诒让曰:“其锋 [缺字] 在兵中为最大,故谓之大刃。”据《注》《疏》,桃氏所掌属下齐。
〔7〕金有六齐:谓各种青铜器具的原料的六种配制比例。按,闻人军评价说:“这六种配比是从商周的冶金实践中逐渐总结出来的经验归纳,是公认的世界上最早的关于青铜合金成分比例的系统著录。由于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条件的制约,影响东周青铜器物合金成分比例的因素较多,《考工记》作者用如此简洁的文字做了较合理的概括,优于简单的定性讨论,实属难能可贵。”(《考工记译注》,第41页)
〔8〕“六分其金”二句:六分,六等分。金,谓铜锡合金,其中铜占六分之五,锡占六分之一,此种合金适于制造钟鼎,故称之为“钟鼎之齐”。一说,指红铜,即紫铜。姑从前说。下文义放此。钟鼎之齐,按,《考工记》规定钟鼎类的含锡(包括铅)量约为百分之十四点三。现代科学研究表明,这一总结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其也为诸多考古文物的发现所证实。
〔9〕削杀:削,书刀。详下节。杀,详下《冶氏》。
〔10〕鉴燧之齐:鉴,即用以取得明水于月的铜镜。燧,即阳燧,用以取得明火于日的铜制凹透镜。(参见《夏官·司烜氏》第1节)。郑《注》曰:“取水火于日月之器也。鉴亦镜也。”按,《考工记》未论何氏制作鉴燧。从配剂和器物分类角度推测,制作鉴燧的工匠可能是筑氏。
【翻译】
用合金制造器物的工匠,筑氏掌治下齐,冶氏掌治上齐,凫氏用合金制作乐器,栗氏用合金制作量器,段氏用合金制作农具,桃氏用合金制作刀剑等长刃的兵器。铜锡合金有六种配制的比例:把合金分为六等分而锡占六分之一的,叫做钟鼎之齐;把合金分为五等分而锡占五分之一的,叫做斧斤之齐;把合金分为四等分而锡占四分之一的,叫做戈戟之齐;把合金分为三等分而锡占三分之一的,叫做大刃之齐;把合金分为五等分而锡占五分之二的,叫做削杀矢之齐;铜锡各占一半的,叫做鉴燧之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