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5.若国作民而师、田、行、役之事,则帅而致之〔1〕,掌其戒令与其赏罚〔2〕。
【注释】
〔1〕致之:贾《疏》曰:“谓州长致与小司徒,小司徒乃帅而致与大司徒。”
〔2〕掌其戒令与其赏罚:郑《注》曰:“则是于军因为师帅。”州长平时在乡为州长,管理一州民政,战时则在军为师帅(犹言师长),管理一师的军政。
【翻译】
如果国家征召本州民众参加征伐、田猎、巡狩、劳役的事,就率领本州的民众到司徒那里报到,并掌管对于他们的戒令、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