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22.质人〔1〕,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注释】
〔1〕质人:官名。司市之属官,掌管评估物价、签订契约。郑《注》曰:“质,平也。主平定物贾(价)者。”
【翻译】
质人,由中士二人任长官,下士四人任副职,下辖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