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1〕,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2〕,三罚而士加明刑〔3〕,耻诸嘉石,役诸司空〔4〕。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5〕。
【注释】
〔1〕万民之邪恶、过失:据郑《注》,邪恶轻于过失:邪恶,是指不尊敬长者和老人、言语伤人之类而尚未构成犯罪;过失,则指酗酒争讼,或以兵器误伤人等,已构成犯罪。
〔2〕罚:指体罚。郑《注》曰:“谓挞击之也。”
〔3〕士加明刑:士,谓朝士,大司寇属官,掌管对万民之邪恶、过失者的惩罚。明刑,据郑《注》,即对邪恶者脱冠去饰,将邪恶之状写于木板,让其背上。
〔4〕“耻诸嘉石”二句:嘉石,有纹理的石头。立于外朝门左,惩戒罪过较轻之人时,命其坐在石上示众,欲其思其纹理,改过自新。郑《注》曰:“嘉石,朝士所掌(参见《秋官·朝士》),在外朝之门左(按,外朝在库门外,皋门内),使坐焉而耻辱之;既而役诸司空,使事官(指司空)作之也。坐、役之数,存于司寇。”司空,六官之一,掌管建造事宜。
〔5〕三罚而归于圜土:此处亦“加明刑”,但不“耻诸嘉石”。
【翻译】
司救掌管了解民众的邪恶和过失,而对其施行责罚,用礼法来防备戒禁、挽救他们。凡是民众有邪恶的,三次批评仍不改正,而后就要加以体罚,三次体罚仍不改正,而后由朝士施加明刑,脱冠去饰,让他坐在嘉石上羞辱他,再交到司空那里罚他做一段时间劳役。那些有过失的百姓,三次批评仍不改正,而后加以体罚,三次体罚仍不改正,而后要罚他白天做劳役,夜晚就关进圜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