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2.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1〕,则诏赞主人。凡其丧祭〔2〕,诏其号〔3〕,治其礼〔4〕。
【注释】
〔1〕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国有司,谓王国的官吏。有事,郑《注》曰:“谓含、禭、赠、赗之属。”按,含谓赠送饭含(含在死者口中的玉),禭谓赠送死者衣被,赠谓赠送随葬物,赗谓赠丧家助葬的车马等物。
〔2〕丧祭:谓虞祭、祔祭等(参见《小宗伯》注)。
〔3〕号:谓祭神时给牺牲等取的尊称、美名。
〔4〕治其礼:谓演习其礼。
【翻译】
凡是王国的官吏依照王的命令前来行致含、致禭、致赠、致赗等吊丧礼事,就告知并帮助主人如何行礼,并接受礼品。凡是主人举行丧祭,就要告知所用牲、谷等的名号,指导演习有关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