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1.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1〕。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赞书。凡数从政者〔2〕。
【注释】
〔1〕“御史”二句:谓掌治其文书,以赞冢宰。冢宰即大宰。
〔2〕凡数从政者:凡数,《释文》作“数凡”,孔继汾、洪颐煊等赞同作“数凡”。郑《注》曰:“自公卿以下至胥吏凡数,及其见在空缺者。”从政者,谓自公卿至胥徒所有在官府工作的人员。
【翻译】
御史掌管有关各诸侯国、采邑以及民众治理方面的命令文书,以协助冢宰进行治理。凡是从事治理的官吏都从御史那里收受书面的法令条文。掌管帮助王起草命令。统计所有从政人员的数目。